當前,對于市面上的絕大多數企業來說,其都需要在一個納稅年度結束后按時完成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不過,在辦理該項業務期間,尤其是對于一些新成立的企業來說,其往往會存在這樣的疑問: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需要出具匯算清繳審計報告嗎?接下來,本文將帶領廣大企業對此進行具體了解!
事實上,有關企業在匯算清繳期間是否需要提供匯算清繳審計報告這一問題,其還需根據國家政策要求以及企業的實際情況而定。在某些行業或特定情況下,企業進行匯算清繳會被要求出具匯算清繳審計報告。通常,匯算清繳審計報告是由具有資質的第三方稅務師事務所出具。
所謂匯算清繳報告,就是稅務師事務所(涉稅鑒證會計師事務所無權出具報告)針對企業所得稅,對企業全面審查后出具的企業所得稅查賬報告。匯算清繳報告是在年審報告的基礎上來進行納稅調整的。匯算清繳時是否調整是針對應納稅所得額進行的稅務方面調整,根據不同企業的各項財務指標做的調整。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次年5月31日前向稅局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報送的資料包括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還有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
一般來說,需要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出具審計報告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類:
1、當年彌補虧損的納稅人。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出企業資產損失或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申請時;
2、本年度實現銷售(營業)收入在3000萬元(含)以上的納稅人;
3、企業資產損失。應附送中介機構關于企業資產損失或金融呆賬損失的鑒證報告,附送當年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鑒證報告;
4、當年虧損超過10萬元(含)的納稅人,附送年度虧損額的鑒證報告,附送所彌補虧損年度虧損額的鑒證報告以下情況的企業需要出具鑒證報告;
5、房地產開發企業年度納稅申報。對于未按規定附送涉稅鑒證報告的納稅人。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產品完工后,以前年度已就虧損額附送過鑒證報告的不再重復附送,應在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附送中介機構對該項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毛利額與預售收入毛利額之間差異情況的鑒證報告。